《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》相關規定如下:
第十九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,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:
(一)信托公司因資不抵債,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后,仍需重組的;
(二)信托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,并進行重整的;
(三)信托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,被責令關閉、撤銷的;
(四)信托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,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;
(五)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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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信托業協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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